论 部 分 |
专门 机关 |
公安机关 |
性质、体系、职权 |
| 人民检察院 |
性质、体系、职权 |
| 人民法院 |
性质、体系、职权 |
诉 讼 参 与 人 |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
|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
基 本 原 则 |
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
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 |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项具体措施 |
| 审判公开 |
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 |
| 两审终审 |
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 |
|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 |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 |
| 刑事司法协助 |
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
制 度 论 部 分 |
管 辖 |
立案管辖 |
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 |
| 审判管辖 |
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 |
| 地区管辖 |
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 |
回 避 |
回避的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 |
| 回避的人员范围 |
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
| 回避的程序 |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
辩 护 |
辩护人的范围 |
辩护人的正面范围;辩护人的禁止范围 |
|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指定辩护的对象;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后当事人拒绝的处理办法 |
|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
强 制 措 施 |
拘传 |
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 |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保证人的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选择关系 |
| 拘留 |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拘留的程序 |
| 逮捕 |
逮捕的条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的机关;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程序;执行逮捕的程序 |
| 扭送 |
公民扭送的适用对象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
刑事案件成立;被害人损失的物质性;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一般情况;例外情况;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程序法上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式;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
| 期间、送达 |
期间 |
法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救济 |
| 送达 |
送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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