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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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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15:19:41 |
二十一、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重点关注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申诉的主体)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题3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答案】D 【 逐项 解析 】《刑事 诉讼 法》第二百 零五 条规 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 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中,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 D 项正确。 二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题32、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05、78同02、56))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AB.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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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路风 责任编辑: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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