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答疑之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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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4-22 15:36:46 |
司法考试 〉商法经济法 [问题]《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72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187条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这些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股东权利中,可以看到并没有使用“实缴的出资比例”这一概念。这些条文中的“出资比例”,到底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认缴的出资比例并不清楚,有待于司法解释统一化。我个人倾向于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解答]《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72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187条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这些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股东权利中,可以看到并没有使用“实缴的出资比例”这一概念。这些条文中的“出资比例”,到底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认缴的出资比例并不清楚,有待于司法解释统一化。我个人倾向于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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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路风 责任编辑: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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