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范文 民法习题解析---合伙人
| 网站首页 | 实用文档 | 个人简历 | 论文中心 | 演讲稿 | 自考成考 | 社会学 | 法律常识 | 职场技巧 | 公务员考试 | 法律文书 |
最新推荐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司考加油站-民法之侵权行
工伤认定中对职业病的特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
司法考试答疑之二审法院
《刑法学》之非法拘禁罪
如何记忆刑法的“应当与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
刑事诉讼管辖冲突亟待解
司法考试答疑之律师法与
司法考试答疑之国家赔偿
您现在的位置: 小草范文网 >> 自考成考 >> 司法考试 >> 文章正文
民法习题解析---合伙人 【字体: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15:25:0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一合伙组织,甲为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在诉讼中甲自做主张放弃了合伙组织的债权,乙丙不同意,甲行为的效力如何?
  答案是效力待定,可我认为甲的行为应该有效,作为组织负责人,其的行为视为组织的行为,即使内部其他人反对,得不到其他人的同意,甲可以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可以在组织内部解决!
  是否理解正确,请指教! 
  [解析]
  请留意甲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而且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53条第二款中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乙、丙是共同诉讼人,甲虽为合伙组织负责人,在诉讼活动中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本案中的放弃债权,必须征得其他人同意,否则对其他人不生效力。 
  另,民通意见45条规定,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这里的规定和民诉法及民诉意见不同,属于竞合问题,应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处理:
  民通意见1988年公布,而民诉法是1991年,民诉意见1992年。因此,有楼上的讨论。 
  另,讨论过程中,有许多人提到“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个概念的关系”,其中见解多有差错,现也予以分析:
  民法通则中将合伙分为两种,个人合伙与联营合伙(或者叫单位合伙),其区别标准显然是合伙人的性质。因此,与个人合伙相对应的概念并非合伙企业。(参见民通第2章第5节以及第52条)
  当然理论上还有一种分类即普通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区别标准首先在成立依据:以民法通则成立的时普通民事合伙,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其次是他们的组织性程度不同;再次,他们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普通民事合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合伙企业实际上有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有所谓合伙财产。
  所以合伙企业即可能是个人合伙也可能是单位合伙,个人合伙也有两种可能,或普通民事合伙或合伙企业。
  至于民诉意见40条、47条规定,我的理解是:
  40条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从法律规范体系看,这里的个人合伙应不包括40条中已经规定的合伙企业。
文章录入:路风    责任编辑:路风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