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范文 司法考试文书写作-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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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文书写作-刑事裁定书 【字体: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15:26:15

  一、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各种处理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刑事裁定书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特征:
  1刑事裁定书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刑事裁定书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用,也可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使用;既可以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如案件的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中止或终止审理、案件的发回重审、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等,又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如驳回自诉、驳回上诉或抗诉、核准死刑、停止执行死刑、减少或减免罚金、假释、减刑、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2刑事裁定判决书与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具有执行的强制性。裁定书一经批准作出,立即交付执行,对有关人员或机关、团体都具有约束力,它不因任何个人的意志而改变,必要的时候,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裁定的执行。因此在制作刑事裁定书时,要做到事实客观、行文慎重、依法裁定、结论准确。
  3制作程序的审批性。刑事裁定与刑事决定、刑事判决一样,都是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因此,人民法院的审案部门,对需要作出裁定的问题,首先要制作审批报告性的文书呈请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批。这类内部审批性文书,只有法律意义,不对外行文;审批报告性文书一经批准后,即作为制作刑事裁定书的依据。
  刑事裁定书既可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记入笔录的形式,两种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类型的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刑事裁定书的格式作了明确规范,其样式共有20多种,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

  二、裁定、决定和判决的区别
  裁定、决定和判决,都是在案件的审理中作出决定,但它们解决的问题不同,其主要区别主要表现为: 
  1.解决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不同。
  刑事决定,只用于对所解决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刑事裁定,既用于对要解决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又用于对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作出决定;而刑事判决则只解决实体问题。
  2.解决问题所作出决定的次数不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一审判程序可能有几个决定、裁定,但只有一个判决。
  3.问题解决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
  决定书和判决书都只能用书面的形式制作,而裁定书则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三、刑事裁定书的结构内容
  刑事裁定书的类型很多,根据其所解决的问题,可分为就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的裁定书和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裁决书。解决相同类型问题的裁决书的结构、项目基本相同。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决书一般内容相对简单,其结构项目、制作方法、要求与刑事决定书基本相同;而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决书内容较多,其结构项目与要求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下面我们对刑事裁定书的结构内容按这二种类型加以区别介绍。

  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两种类型裁定书首部的结构相同,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 
  1.标题,由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名称组成,分两行记写,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在第一行,事由和文种名称在第二行。机关名称应写全称;事由为裁定缘由,如“中止审理、发回重审、驳回自诉案件”等,可以省略;文种名称即“刑事裁定书”。
  2.发文字号,由年份、机关代字、案件性质简称、审判程序简称和年度发文序号组成。案件性质简称为“刑”字,审判程序简称为“初”、“终”、“核”字,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的字号为“(××××)×刑核字第××号”。

  (二)正文
  1.公诉、抗诉机关及诉讼参加人情况。这一部分具体列写的对象、项目、方法因不同审级、不同类别的裁定而不同。总体说来,凡是裁定书的受文对象,均需列写其基本情况;不是受文对象的诉讼参加人,不列写其基本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来说,此部分的列写项目及列写方法分别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写法相同。
  (2)执行阶段的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只写罪犯的基本情况,如减刑裁定书,假释裁定书,减、免罚金刑事裁定书等。
  (3)一些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他申请人申请的)具体问题的裁定书,只写与此具体问题有关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对于犯罪分子所欠他的正当债务,请求从所没收该犯罪分子的财产中偿还的,人民法院为此所制作的裁定书,在当事人一栏中,则只写申请人(债权人)和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死刑核准裁定书只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部分。不同的刑事裁定书的案由有不同的写法。
  (1)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或变更原裁定的刑事裁定书,其案由部分的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的写法相同。
  (2)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以不单独写案由,其案由一般与事实、理由结合起来一起写。
  (3)减刑、假释案件,其案由多概括叙述罪犯处刑和执刑的基本情况。
  3.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是裁定书的主体部分,凡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定的裁定书,事实简单,理由明显,无须多加论述。因此制作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决书时,若把事实和理由分开来叙写,没有多少内容,所以合并叙述。某些就实体问题作决定的裁定书,才将事实、理由分开来写,因为事实、理由决定了裁定结果。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裁定书正文部分的具体写法,各不相同,不能一一列举。现择要举例分述如下:
  (1)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维持原判决和裁定书的写法:上诉、再审刑事案件,驳回上诉、抗诉或申诉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的,适用刑事裁定书。由于这种裁定书是作出实体决定的,要详细叙述事实,充分论证理由,由此而得出裁定结果,内容较多,应当把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分开来写。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大体相同。裁定结果,上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的写法为:“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或裁定。”再审的,一、二审分别写为:“维持本院(或其他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2)第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写作: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决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述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因此,不需专段书写原判内容和上诉、抗诉的意见等。对于其核心内容,只需在案件的由来段中,用最精确的文字,带一笔即可。理由部分,在“本院认为:”一语之后,要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以及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等。
  (3)减刑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终止审理裁定书的写法只需按照格式的规定,把相应的内容记写清楚即可。在制作过程中,可以参照以上两种裁定书相关部分的写法。
  (三)尾部
  1.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一般要交代上诉权;第二审刑事裁定书一般要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果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二审还应当交代是核准死刑的裁定,还是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减刑、假释裁定书和终止审理裁定书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人员署名及注明年月日,与判决书的写法相同。
本章小结:
  人民法院最常用、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文书主要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本章重点对这两类文书的制作规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特别是对制作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作了更为详尽的讲解。学习过程中,首先要熟悉每一种文书的整体结构,分析文书结构层次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其次应熟练掌握每一部分内容的记写规律、要求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再次要多加以实际练习,进一步巩固提高。
关键术语: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刑事裁定书 
  思考题:
  1.从整体上分析刑事判决书在内容结构上的逻辑性。
  2.第一审、二审及再审刑事判决书在制作上分别有哪些要求?
  3.谈谈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在适用上的区别。
  4.谈谈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的详略。

文章录入:路风    责任编辑: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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