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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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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9 16:24:04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可以。《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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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闹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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