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范文 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怎么办?
| 网站首页 | 实用文档 | 个人简历 | 论文中心 | 演讲稿 | 自考成考 | 社会学 | 法律常识 | 职场技巧 | 公务员考试 | 法律文书 |
最新推荐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小草范文网 >> 法律常识 >> 公证诉讼 >> 文章正文
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怎么办? 【字体: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6 11:36:1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文章录入:蓓蕾    责任编辑:蓓蕾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